北京证监局:增强辖区私募基金风险防控合力

发布日期:2024-04-10 04:01    点击次数:200

新华财经北京4月7日电 北京证监局4月7日发布“关于提示北京辖区私募基金业务相关主体履职尽责的通报”表示,下一步,北京证监局将继续加强与各类市场主体的沟通联络,增强辖区私募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夯实了私募基金行业法治基础,完善了私募基金法规体系,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履行职责的同时,《条例》等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也对其他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制定和强化。北京证监局督促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为北京辖区私募基金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准确把握制度要点,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依法、依规、依约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

北京证监局指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应当依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建立业务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适当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对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等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或者拒绝、阻碍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北京证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下发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理。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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